(2017)苏09民终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江苏意莱文律师事务所与盐城市XX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市XX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江苏意莱文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XX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达阳路40号。法定代表人:徐正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远,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意莱文律师事务所(原名江苏倪同珠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人民南路1号华邦东厦A区****室。负责人:倪同珠,该事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霞,江苏倪同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盐城市XX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意莱文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市XX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盐城市XX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盐城市XX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盐城市XX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平审判员 陈素娟审判员 陈 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吉元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