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赵观清与仙桃市胡场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行政处理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观清,仙桃市胡场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9004行初5号原告赵观清,男,195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委托代理人陈玉峰,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仙桃市胡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仙桃市胡场镇通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应中勤,该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杨帆,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巨宝,该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2017年1月19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赵观清诉被告仙桃市胡场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行政处理及行政赔偿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观清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观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观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观清负担。审 判 长 李 密审 判 员 许立坤人民陪审员 舒雅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