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子有与玉田县林西镇后杨庄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有,玉田县林西镇后杨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9民初2132号原告:王子有,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爱明,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振强,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玉田县林西镇后杨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玉田县林西镇后杨庄村。代表人:王子恩,该村党支部书记。原告王子有与被告玉田县林西镇后杨庄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子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爱明、单振强,被告玉田县林西镇后杨庄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王子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子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共计33613.79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1日,被告玉田县林西镇后杨庄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王子恩与原告商定,雇佣原告为该村进行低压线路改造,双方约定日工资100元。2012年5月12日10时许,原告在架线操作时,因电线杆折断致原告坠落摔伤。后原告被送往玉田县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累计住院治疗86天,原告之伤经诊断为:腰1、4椎体爆裂骨折,左前臂骨折,升主动脉瘤、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左侧血气胸,腰1、2右侧横突腰1左侧椎弓根骨折等。被告玉田县林西镇后杨庄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受被告雇佣从事村内线路改造工作属实,但原告在操作中拉线的接口方式不合理,存在操作失误致电线杆折断原告受伤,原告对其受伤应承担部分责任。被告后杨庄村委会在原告受伤后已经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37645.62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11月11日,被告玉田县林西镇后杨庄村党支部书记王子恩与原告口头约定,雇佣原告为该村进行低压线路改造。2016年11月12日上午10时许,原告王子有在架线操作时因电线杆折断致原告坠落摔伤。后原告被送往玉田县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累计住院治疗78天,原告之伤经诊断为:腰1、4椎体爆裂骨折,左前臂骨折,升主动脉瘤、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左侧血气胸,腰1、2右侧横突腰1左侧椎弓根骨折等。原告住院期间,被告玉田县林西镇后杨庄村村民委员会为原告支付医疗费237645.62元。另查明,原告王子有具备县及以下企事业及乡村进网作业电工资格。本院认为,原告王子有受被告玉田县林西镇后杨庄村村民委员会雇佣为该村进行低压线路改造,原告为提供劳务的一方,被告玉田县林西镇后杨庄村村民委员会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原告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接受劳务的一方即玉田县林西镇后杨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玉田县林西镇后杨庄村村民委员会主张原告在操作中存在失误,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王子有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总计266919.41元,扣除被告玉田县林西镇后杨庄村村民委员会已经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37645.62元,尚应赔偿原告29273.79元。原告在玉田县医院累计住院59天,按每天40元计算,伙食补助费为2360元,原告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5天,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住院14天,按每天100元计算,伙食补助费为1900元。综上所述,原告王子有要求被告玉田县林西镇后杨庄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共计33613.7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玉田县林西镇后杨庄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王子有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共计33533.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子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玉田县林西镇后杨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被告玉田县林西镇后杨庄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善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