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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韩冰、冯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冰,冯海洋,唐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1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冰,男,汉族,1983年6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运世,安徽启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海洋,男,汉族,职员,1984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祥,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杰,男,汉族,1983年6月2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住安徽省合肥,上诉人韩冰因与被上诉人冯海洋、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7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75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预收韩冰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6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 虹审判员 刘松柏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付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