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1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工业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工业大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12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郑镇。法定代表人:孔繁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洪,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工业大学,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荣德,系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勇,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校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龙,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校基建处副处长。上诉人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九洲)与被上诉人沈阳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工业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经开民初字第45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以下事实并未查清,一是诉争的文体馆彩铝屋顶损坏时的风力是否超过或者接近其工程设计的抗风上限;二是彩铝屋顶损坏时,是否超过了屋顶的质保期,这两项问题直接关系到大连九洲所主张的重大误解是否成立,故将案件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在重审时应查清上述问题,进而确定大连九洲是否就会议纪要构成重大误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经开民初字第45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王惠丽审 判 员 相 蒙代理审判员 陈 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鑫桐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