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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5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华超、宁菊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华超,宁菊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452号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工业园新城区(县审计局隔壁)。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尹华超,男,195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告:宁菊容,女,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华超、宁菊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391元,减半收取计695.5元,由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 城审 判 员  欧阳丽代理审判员  李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傅永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