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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熊腾辉、吴家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腾辉,吴家英,李莲枝,李伍,胡睿萍,李美银,徐泽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熊腾辉,男,199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县沙河街镇冷水东路100号,身份证号:360421199507166613。申请执行人吴家英,女,193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60421193312040028。申请执行人李莲枝,女,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县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6042119651230022X。被执行人李伍,男,1999年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县港口街镇其林村8组,身份证号:360421199902074014被执行人胡睿萍,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60421197209164020。被执行人李美银,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60421196809144010。被执行人徐泽超,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县沙河街镇庐山西路甘泉小区13栋4单元401室,身份证号:360421198012013012。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熊腾辉;吴家英;李莲枝申请执行李伍、胡睿萍、李伍、李美银、胡九莲、徐泽超、李子良、李国林、徐礼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伍、胡睿萍、李伍、李美银、胡九莲、徐泽超、李子良、李国林、徐礼雄应支付申请人熊腾辉;吴家英;李莲枝案款650250.0元,承担执行费8902.5元。本院已执行237025.0元,尚有405111.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伍;胡睿萍;李伍;李美银;胡九莲;徐泽超;李子良;李国林;徐礼雄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1执1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闵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家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