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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2388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浩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浩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2388号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城纬西路北富康路西物管用房。法定代表人:赵敏,住所地滨海县。委托代理人李明广,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孙昌文,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浩浩,女,1986年1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浩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浩浩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浩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浩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梁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姝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