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无锡交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陈家发、金留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交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陈家发,金留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839号原告:无锡交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凤翔路983号。法定代表人:陈学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斌洪,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家发,男,1993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金留根,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1号19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君,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交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家发、金留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交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交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交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无锡交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