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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4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谢锦标与杨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锦标,杨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4804号原告:谢锦标,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其安,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萍,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波,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谢锦标与被告杨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原告谢锦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锦标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谢锦标负担。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佩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