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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4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朱某1与朱某2、朱某3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1,朱某2,朱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1,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2,男,194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3,女,195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朱某1因与被上诉人朱某2、朱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9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1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朱某1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1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朱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川审 判 员  范勇刚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一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