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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执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良山与杨万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良山,杨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窗体底端(2017)宁0202执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良山,男,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杨万红,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住石嘴山市惠农区燕子墩乡。本院在执行赵良山申请执行杨万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万红现下落不明,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钱江牌车号宁B****M21型车辆已被本案查封(但并未实际控制),经查询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大武口区建设西街***号房屋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杨万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被执行人杨万红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赵良山交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246841元,执行费2321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