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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庞宗标、庞豪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宗标,庞豪杰,陈祥,陈娜,李涛,陈强,葛文春,唐桂芳,王专善,张朋林,王典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7执285号移送部门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庞宗标,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住临沭县。被执行人:庞豪杰,男,1995年1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住临沭县。被执行人:陈祥,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住临沭县。被执行人:陈娜,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山东省临沭县,汉族,住临沭县。被执行人:李涛,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农民,住莒南县。辩护人王彦菊,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强,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沭县,汉族,住临沭县。被执行人:葛文春,男,1964年5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住莒南县。被执行人:唐桂芳,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山东省莒南县,汉族,住临沂临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专善,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住莒南县。被执行人:张朋林,男,1955年6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汉族,住山东省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典善,男,1957年5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住莒南县。本院在执行庞宗标、庞豪杰、陈翔、陈娜、李涛、陈强、葛文春、唐桂芳、王传善、张朋林、张善点罚金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史文思执行员  张景飞执行员  付金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