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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师文锋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文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02刑初403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师文锋,男,汉族,1963年8月7日出生,高中毕业,无业,住许昌市东城区(户籍所在地:漯河市临颍县)。因涉嫌诈骗2015年12月19日被原许昌市公安局北大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6年1月25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原北大分局逮捕。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6)353号起诉书、许魏检公诉刑追诉(2016)6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许魏检公诉刑追诉(2017)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师文锋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文锋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2016年11月25日、2017年2月7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两次向我院建议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一、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师文锋以在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任副总,可以预购到该公司开发的“东岸华城”项目中的低价“培优房”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的购房款。1、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师文锋骗取被害人刘某2购房款28万元;2、2011年,被告人师文锋骗取被害人王某2购房款29.2万元;3、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师文锋骗取被害人常某2购房定金2.3万元;4、2015年,被告人师文锋通过常某2骗取被害人陈某3购房定金1.5万元;5、2015年,被告人师文锋通过常某2骗取被害人陈某2购房定金1.5万元;6、2015年,被告人师文锋通过常某2骗取被害人牛某2购房定金1.5万元;7、2015年,被告人师文锋通过常某2骗取被害人牛某3购房定金1.5万元;8、2015年,被告人师文锋通过常某2骗取被害人王某3购房定金3万元;9、2015年,被告人师文锋通过常某2骗取被害人段某购房定金1.5万元;10、2015年,被告人师文锋通过常某2骗取被害人丁某2购房定金4.4万元;11、2015年,被告人师文锋通过常某2骗取被害人田某购房定金1万元;12、2015年,被告人师文锋骗取被害人卢某购房定金2万元;13、2015年,被告人师文锋通过卢某骗取被害人李某2购房定金0.7万元;14、2015年,被告人师文锋通过卢某骗取被害人李某3购房定金0.7万元。二、2015年2月到3月,被告人师文锋以未来房地产公司副总的虚假身份逐步获得被害人常某2的信任后,以其要注册公司急需注册资金,短期即可偿还为借口,先后两次诈骗被害人常某2共200万元。三、2015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师文锋虚构自己未来房地产公司副总的身份,以能够帮助被害人陈某1的儿子在许昌市职业技术学院安排一个带编制的工作为由,先后骗取陈某1人民币5.6万元。四、1、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师文锋谎称自己可以帮助安排赵某1的儿子上大学、赴韩留学并到河南省商务厅上班,获得赵某1信任后,先后以向河南省商务厅交付费用、办理学籍等多种名义诈骗赵某119.7万元。2、2014年6月,被告人师文锋谎称自己要注册一家“锐意集团公司”,并承诺让被害人赵某1入股及担任该公司下属物业公司的法人代表,诈骗被害人赵某1现金2万元。后经查证,师文锋本人并未注册过名为“锐意集团公司”的公司,其本人在供述中也称自己没有开办过任何公司。3、2015年11月,被告人师文锋,编造常某2的侄女因挪用公款被公司发现,其急需用钱帮助常某2等理由,先后分三次诈骗被害人赵某1现金16.5万元。另查明,2011年11月13日被告人师文锋之子师某与许昌骏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购买丰田汉兰达轿车一辆的购车合同;2014年1月28日师某与河南豫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奥迪A6L轿车一辆的购车合同。2014年1月28日被告人师文锋尾号为9472的银行卡向河南豫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转账人民币385000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师文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部分有异议,并有被告人师文锋的供述,被害人常某2、刘某2、王某2、王某3、田某、丁某2、牛某2、李某2、李某3、卢某、段某、陈某2、牛某3、陈某3、陈某1、赵某1的陈述,证人何某、党某、刘某1、陆某、宋某、王某1、李某1、牛某1、常某1、朱某、师某、赵某1、赵某2、张某、丁某1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师文锋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常某2提供的预定凭证复印件,被害人常某2提供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被害人常某2提供的建设银行客户回单,被害人常某2提供的借据及还款保证书,师文锋相关银行个人银行账户明细及流水,被害人刘某2提供的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被害人刘某2提供的物证照片,被害人王某2提供的收据复印件,证人何某签名确认的购房预定凭证复印件、人户籍信息复印件,被害人卢某提供的手机截图,被害人陆某提供的微信照片,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出具未发现锐意集团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在系统内有开户的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调取许昌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印模、许昌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模、郑州未来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印模、郑州未来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模,许昌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郑州未来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许昌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表的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提防诈骗的公开声明,存折复印件,显示师文锋及家人租住于书香美林小区2号楼6楼西户、师文锋工作单位登记为金源房地产的人口信息采集表,师文锋家中搜查录像的视频截图一张,师文锋手机截图,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及完税证明复印件,新车订购单及交车客户信息表、购车合同,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出具情况说明,对师文锋的住处进行搜查的搜查笔录,被害人提供的录音材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文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身份虚构多种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师文锋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师文锋对所犯罪行当庭供认不讳,表示在个人有能力的情况下愿意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师文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30年6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依法追缴赃款3226000元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培人民陪审员  韩赵华人民陪审员  韩俊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焦元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