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董梅英、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梅英,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1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梅英,女,194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莹(系董梅英之女),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门观音山国际商务运营中心启动区A1地块3号楼30层3001单元。法定代表人:宋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腾,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梅英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兴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1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董梅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本院认为,董梅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166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董梅英撤回起诉;三、准许董梅英撤回上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董梅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聆审 判 员 胡林蓉审 判 员 章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亚君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