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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炳国、田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炳国,田秀娟,李华山,李娜,李学茂,栗素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1315号原告: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杰,男,该公司职工。被告:李炳国,男,汉族,住高密市。被告:田秀娟,女,汉族,住高密市。被告:李华山,男,汉族,住高密市。被告:李娜,女,汉族,住高密市。被告:李学茂,男,汉族,住高密市。被告:栗素洁,女,汉族,住高密市。原告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炳国、田秀娟、李华山、李娜、李学茂、栗素洁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提出诉前保全,本院保全完毕并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霞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炳国、田秀娟、李华山、李娜、李学茂、栗素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炳国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罚息,其他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李炳国于2014年10月24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4月21日,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4.4%,逾期年利率为21.6%,被告李炳国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李华山、李娜、李学茂、栗素洁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签订保证合同,被告田秀娟向原告出具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声明,自愿对该笔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按约发放贷款,被告李炳国逾期未还款。被告李炳国、田秀娟、李华山、李娜、李学茂、栗素洁均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款合同一份、保证合同一份、借款凭证一份、转账凭证一份、六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声明一份。庭审时原告声称被告本金15万元未还,利息付至2015年4月20日。本院庭审时经过核实,全部确认为有效证据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炳国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李华山、李娜、李学茂、栗素洁签订的保证合同,被告田秀娟向原告出具的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声明,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应认定有效。原告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按约向被告李炳国交付了借款本金15万元,被告李炳国理应按约偿付本息,逾期应承担约定罚息,被告田秀娟作为被告李炳国的财产共有人,应按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李华山、李娜、李学茂、栗素洁应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炳国、田秀娟追偿。故原告诉称,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李炳国、田秀娟、李华山、李娜、李学茂、栗素洁均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炳国、田秀娟偿付原告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约定罚息(15万元,2015年4月21日按照年利率14.4%计算,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1.6%计算);二、被告田秀娟、李华山、李娜、李学茂、栗素洁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炳国、田秀娟追偿。上述第一、二两项,被告李炳国、田秀娟、李华山、李娜、李学茂、栗素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李炳国、田秀娟、李华山、李娜、李学茂、栗素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诉前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被告李炳国、田秀娟、李华山、李娜、李学茂、栗素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