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11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11刑初85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杰,男,1985年6月1日出生。2008年11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1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3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1月24日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杰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天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7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李杰和被害人赵某2(其前妻)在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某饭店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李杰以别人找他有事需要去处理为由将被害人赵某2驾驶的白色海马轿车开走,后以2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肖某,经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35469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认为被告人李杰系累犯。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李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予辩解、辩护。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7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李杰和被害人赵某2(其前妻)在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某饭店吃饭,吃饭期间被告人李杰以别人找他有事需要去处理为由将被害人赵某2驾驶的白色海马轿车开走,后以2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肖某,经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车价格为人民币35469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杰的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杰的基本情况及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2、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新乡市看守所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杰2008年11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11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2月2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3年1月15日刑满释放。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杰于2017年1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民警抓获。4、机动车统一发票,税收通用完税证证实牌号为豫G×××××的机动车销售信息。5、涉案车辆信息、涉案车辆照片证实牌号为豫G×××××的海马牌汽车的详细信息。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涉案车辆的扣押、发还情况。7、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车辆在基准日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5469元。8、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李杰与赵某2协议离婚的事实。9、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欠条证实涉案车辆信息及被告人欠款的事实。10、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李杰是其侄子,李杰前妻叫赵某2。其听赵某2和她母亲说赵某2与李杰吃饭过程中李杰将赵某2的车开走,后来以两万元价格抵押给别人。11、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26日,李杰与其联系,想向其借20000元,其知道李杰无正当工作,无收入来源,不想把钱借给李杰。李杰说将老婆的轿车抵押给其,春节后赎车。1月27日约21时李杰驾驶一辆白色海马轿车来到西苑门口找其,将车和行车证给其,其给了李杰20000元现金,李杰给其写了欠条。车主是赵某1,其不知道赵某1与李杰老婆是什么关系。春节后李杰也没有赎回车,其与李杰联系,李杰让其等等,之后其就联系不上李杰了。车子一直在其家门口停放,其没有使用。12、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豫G×××××轿车车主,2016年1月其侄女赵某2将车借走,过了几天,其问赵某2轿车情况,赵某2说轿车被人骗走了。后其把轿车特征告诉给其的亲戚朋友,希望他们帮助找车,2016年8月15日中午,其侄子给其打电话,说在新乡市人民路铁路西发现其的轿车,其就赶到现场。13、被害人赵某2的陈述证实,其是李杰的前妻,其和李杰在婚姻存续期间买了一套房产,房子是银行按揭的,银行一直打电话催其还款。2016年1月27日其因为房子的问题打电话给李杰,李杰让其一起吃饭,由于其技术不好又在市里面就让李杰开车。当时吃到一半,李杰突然说有人找他,他需要过去一下,十分钟后就回来,其当时没在意就让李杰开车过去了,后来其就联系不上李杰。之后李杰跟其说车抵押给了别人,要20000元去赎,也没说什么原因,后来就再也联系不上李杰了,其和李杰无共同财产,离婚后也没有其他经济纠纷。14、被告人李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赵某2是其的前妻,2016年初的一天约19时,其和赵某2到北干道附近吃饭。吃饭的时候,张明给其打电话让其去找他。其开赵某2的车去找张明。因为其欠别人23000元钱,其给肖某打电话后,在人民西路的一个加油站附近,其瞒着赵某2把她的海马轿车抵押给肖某,肖某给了其20000元钱。大约三天后,其给赵某2说其把她的轿车抵押了。其抵押轿车所得的20000元钱给了小朋。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杰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杰有诈骗前科,可以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李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李杰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翁玉江代理审判员 郭 方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赵茹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