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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吴长雄、张贵林等与曹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雄,张贵林,左永巧,曹学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052号原告:吴长雄,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张贵林,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原告:左永巧,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被告:曹学中,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吴长雄、张贵林、左永巧与被告曹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吴长雄、张贵林、左永巧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长雄、张贵林、左永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3元,减半收取932元,由原告吴长雄、张贵林、左永巧负担。审判员  赵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弘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