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02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自强洁净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文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自强洁净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赵文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1278号原告:呼伦贝尔市自强洁净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佟海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赵文娜,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呼伦贝尔市自强洁净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文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诉讼期间被告履行了物业费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自强洁净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文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侯正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