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2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原新华与被告李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新华,李晓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553号原告:原新华(原兴华),男,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李晓磊,男,山西省翼城县人。原告原新华与被告李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原新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新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新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新华负担。审 判 长 张冶亮人民陪审员 苏传华人民陪审员 武长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俊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