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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2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原新华与被告李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新华,李晓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553号原告:原新华(原兴华),男,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李晓磊,男,山西省翼城县人。原告原新华与被告李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原新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新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新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新华负担。审 判 长  张冶亮人民陪审员  苏传华人民陪审员  武长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俊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