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高加友与尚路文、高兰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加友,尚路文,高兰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600号原告:高加友,男,1986年9月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禄丰县人,教师,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现住楚雄市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韬,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尚路文,男,1976年10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陆良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被告:高兰仙,女,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禄丰县人,个体职业,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原告高加友与被告尚路文、高兰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高加友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加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加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497元,减半收取计2748.50元,由原告高加友负担(已交)。审 判 长 田 涛审 判 员 杨文君人民陪审员 马子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艳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