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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刑更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郭斌贪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754号罪犯郭斌,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斌犯贪污、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三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郭斌减刑三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罗海涛、王晓飞,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书和、付洪萍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郭斌的悔改表现,有罪犯郭斌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郭斌改造过程中获表扬二次,可以减刑四个月。但该犯减刑四个月后,刑期至2017年6月10日,没有足够的出监教育时间。因此,将罪犯郭斌报请的减刑四个月改为减刑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斌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徐友仁代理审判员  于丽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晓东书 记 员  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