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忠宏与被执行人熊道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忠宏,熊道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汪忠宏,男。被执行人:熊道祥,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忠宏与被执行人熊道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2905元,交纳受理费392.5元,交纳申请费93元。本案在执行中,已执行到位3514.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下余欠款9380.5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6执恢40案件的执行。本案受理费392.5元,申请费93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纯炳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