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许云君与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云君,谭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878号原告:许云君,男,1978年1月21日生,汉族,衡阳县人。被告:谭辉,男,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原告许云君与被告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许云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云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云君负担。审判员 谭建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银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