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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罗兴汉与韩公德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兴汉,韩公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448号申请执行人:罗兴汉,男,汉族,重庆电视台文艺部主任,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韩公德,女,汉族,四川隆昌建筑陶瓷厂退休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罗兴汉与韩公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了被执行人韩公德的银行存款544元。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韩公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韩公德尚欠申请执行人罗兴汉案款10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144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佳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