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建设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540号原告王建设,男,汉族,1972年10月29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李遂阁,女,汉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住登封市。李秀阁,女,汉族,1963年12月12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王建设诉被告李遂阁、李秀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李遂阁、李秀阁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李遂阁、李秀阁的身份信息及住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