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2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兴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22刑初42号公诉机关梁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兴佑,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梁河县,傣族,文盲,农民,住梁河县。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梁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兴佑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照雷、孔曼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兴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杨兴佑在梁河县遮岛镇好人家时代广场16-12-2-6号精诚广告门口将被害人杨某1的一辆红色望龙牌三轮摩托车(车牌号:云N×××××,发动机号13N17715,车架号LWMHCHZF7D1017715)盗走,之后将三轮摩托车以400元钱卖给九保村老沙坝傣族村民小组的曩某某。经鉴定,被盗窃的红色望龙牌三轮摩托车价格为4448元。2、2017年1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兴佑在蕨叶坝新村将被害人郭某1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NQ085296,车架号LLCLHHMCXFP000699)盗走,之后将三轮摩托车以800元钱卖给同村的郗某某。经鉴定,被盗窃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价格为6183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兴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兴佑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杨兴佑在梁河县遮岛镇好人家时代广场16-12-2-6号精诚广告门口将被害人杨某1的一辆红色望龙牌三轮摩托车(车牌号:云N×××××,发动机号13N17715,车架号LWMHCHZF7D1017715)盗走,之后将三轮摩托车以400元钱卖给九保村老沙坝傣族村民小组的曩某某。经鉴定,被盗窃的红色望龙牌三轮摩托车价格为4448元。2、2017年1月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兴佑在蕨叶坝新村将��害人郭某1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NQ085296,车架号LLCLHHMCXFP000699)盗走,之后将三轮摩托车以800元钱卖给同村的郗某某。经鉴定,被盗窃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价格为6183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2、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1月19日,梁河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将被告人杨兴佑抓获的情况。3、户口证明。证明被告人杨兴佑的身份信息情况。4、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22日晚,其停放在梁河县遮岛镇好人家时代广场16-12-2-6号精诚广告门口的一辆红色望龙牌三轮摩托车(车牌号云N×××××,发动机号13N17715,车架号LWMHCHZF7D1017715)被盗了。他的摩托车是2015年2月左右购买的。5、被害人郭某2的陈述。证明2017年1月5日凌晨,其停放在梁河县遮岛镇蕨叶坝新村家门口一辆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NQ085296,车架号LLCLHHMCXFP000699)被盗了。他的摩托车是2015年11月9日在梁河县遮岛镇隆鑫摩托车经营部购买的。6、证人曩国某证言。证明2016年12月7日其和杨兴佑购买过一辆红色望龙牌三轮摩托车。7、证人郗某1证言。证明2017年1月13日左右其和杨兴佑购买过一辆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8、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梁河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将被盗摩托车扣押的情况。9、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经辨认,被告人杨兴佑能辨认出向其购买摩托车的曩国某、郗某1。证人曩国某、郗某1辨认出被告人杨兴佑就是卖摩托车给自己的人。10、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示意图。证明被告人杨兴佑实施盗窃的具体位置、方位情况。11、物证照片。证明被告人杨兴佑所盗窃的摩托车的情况。12、梁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鉴定,被盗红色望龙牌三轮摩托车(车牌号云N×××××,发动机号13N17715,车架号LWMHCHZF7D1017715)价格为4448元。被盗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发动机号NQ085296,车架号LLCLHHMCXFP000699)价格为6183元。该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13、收款收据。证明被害人购买摩托车的情况。14、被告人杨兴佑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于2016年10月22日23时许和2017年1月5日凌晨0时许分别盗窃了一辆红色望龙牌三轮摩托车和一辆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并将两辆摩托车分别卖给了曩国某和郗某1。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紧密关联,并经法庭举证、质证,均应作为认定本��事实的证据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兴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兴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摩托车依法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姚发荣审 判 员 陈艳芬人民陪审员 罗成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