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执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武汉市欣汉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欣汉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欣汉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北路75号(黄浦人家)4栋3单元1层4室。法定代表人:刘细女,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85号。负责人:林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50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赔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欣汉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失41884元,迟延履行金681.66元(以41884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7年2月22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5月26日止),并承担执行费537元,以上款项共计43102.66元。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银行存款43102.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