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孝感新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孝感新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303号原告: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21街190门2号。法定代表人张凤,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孝感新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东山头办事处东山头污水处理厂。法定代表人:黄纯礼,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孝感新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孝感新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孝感新绿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24元减半收取1562元,由原告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义杰人民陪审员 刘 晶人民陪审员 舒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乐传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