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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黄承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承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4刑初35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承祥,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硚口区。201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7]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承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承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黄承祥在武汉市硚口区太平洋轻轨车站下,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1颗麻果和1袋冰毒贩卖给张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重0.1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人张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提取、称量、取样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承祥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承祥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被告人黄承祥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承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承祥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承祥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承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文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一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