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与黄仁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黄仁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457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永嘉大道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78837345N。法定代表人:李长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祖渔,男,汉族,生于1994年7月22日,住重庆市璧山区,系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员工。被告:黄仁芳,女性,汉族,1977年4月28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达县花红乡高峰庙村**组,现住重庆市璧山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与黄仁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26日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璧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玉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