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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2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鹤壁市淇滨区XX业主委员会与李景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淇滨区XX业主委员会,李景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466号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XX区。代表人:梁新民,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李景仙,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李景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