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邹赟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邹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1499号原告: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苴国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峰,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赟,男,生于1990年1月1日,住湖南省衡阳县曲兰镇。原告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邹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魏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皓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