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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军强与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强,王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5民初1113号原告:高军强,男,196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王东,男,1979年8月25日生,汉族,住郏县。原告高军强与被告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军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军强诉称,高军强开办卖饲料门市,王东养殖鸡,经常在高军强处赊购饲料。2013年4月29日王东在高军强处赊购饲料款达28900元,后经多次讨要,王东偿还5900元,现仍下欠23000元。请求:判令王东偿还货款23000元。王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王东在高军强的饲料门市赊购饲料,截止2013年4月29日共欠高军强饲料款28900元,王东给高军强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军强现金贰万捌仟玖佰元正(28900),欠款人:王东,2013年4月29日。2013年9月17日王东偿还了5900元,余款2300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高军强提供的欠条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王东欠高军强饲料款23000元,有王东出具的欠条佐证,该款王东应当支付。王东经传票传唤拒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高军强饲料款23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王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丽丽审 判 员  李淑清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晨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