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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水土保持检查监督站与榆林正一石油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榆林市榆阳区水土保持检查监督站,榆林正一石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802行审37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水土保持检查监督站。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金沙北路水务大厦。法定代表人赵怀秀,站长。委托代理人胡建武,系该站芹河分站站长。被执行人榆林正一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马家峁红墩村未来能源化工厂北。法定代表人任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水土保持检查监督站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榆林正一石油有限公司水利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9月1日作出(榆区)水保罚决字【2016】第4002号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水土保持检查监督站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钟改琴人民陪审员  程占堂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