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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朱大友与贵州博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大友,贵州博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雄,张洪庆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1042号原告:朱大友,男,1973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兴仁县。被告:贵州博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博融养生城城市会客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065761011Q。法定代表人:乐嘉园,系该公司股东。被告: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博融养生城城市会客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065761003X。法定代表人:崔道明,系该公司股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先芳,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贵州博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丽锦名苑***层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83900374W。法定代表人:黄宗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浦长毅,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肖雄,男,197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张洪庆,男,1970年2月3日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原告朱大友与被告贵州博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雄、张洪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朱大友于2017年5月26日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大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大友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原告朱大友负担。审判员 但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成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