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5民初3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固始鸿美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固始县黎集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始鸿美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固始县黎集镇人民政府,固始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5民初3744号原告:固始鸿美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玉喜身份证号:4130261973********。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轶刚,男,汉族,1964年8月10日出生,住固始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固始县黎集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永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宜纲,副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培勇,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XX海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昌丽、姚文峰,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原告固始鸿美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固始县黎集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固始鸿美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轶刚、被告固始县黎集镇人民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宜纲、丰培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申请要求追加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本庭予以准许。第三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昌丽、姚文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固始鸿美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9.572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乡村土地平整(空心庄)协议,原告按协议要求如期保质保量完工,得到村民认可,复耕条件达标、镇相关部门认可。但是,该工程款迟迟不能拨付给原告,被告解释说这是县委、县政府为达到农村复耕农田下达的任务,有该项目款,待国土局拨付,于是原告方该工程负责人刘轶刚多次奔走黎集镇政府、国土局相关部门无果,至今为止已四年多时间。为此,原为该项工程先期支付了机器设备及人员相关工资费用,特别是为此工程干活的工人,没有得到工资引起相应的纠纷和矛盾,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裁决。被告答辩称,原告起诉的工程款属实,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以结算为准;该工程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的项目,固始县黎集镇人民政府是受固始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和原告签订的合同。工程款未付的原因和责任不在被告固始县黎集镇人民政府,工程承包协议书明确约定付款方式,必须是固始县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后才支付工程款,该工程未经固始县国土资源局验收,才导致工程款一直未付。工程完工后,固始县黎集镇人民政府向固始县国土资源局打了相关的报告,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一直没有组织验收,工程款未付的原因不在被告。原告固始鸿美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1、原告固始鸿美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证明原告承包工程的事实;3、固始县2011年“三项整治”复垦项目规划图、黎集镇南园村余台组“空心庄”整治工程竣工报告、黎集镇关于拨付2005、2007年“三项整治”项目资金的请示、固始县2011年黎集镇三乡镇中复垦项目面积确认单、固始县黎集镇南元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工程的施工、完工及验收情况。被告向法院提供黎集镇人民政府关于黎集镇南元村余台组“空心庄”整治项目验收报告,支持其答辩。第三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乡村土地平整(空心庄)协议,原告按协议要求如期完工,复耕条件达标,得到固始县黎集镇南元村村民委员会认可。工程完工后,固始县黎集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了初验,及群众满意度调查,工程质量具备验收条件,并出具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固始县黎集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31日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向固始县国土资源局请示拨付2005、2007年“三项整治”项目资金19.5728万元,用于支付该项目实施工程款。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工程全部竣工后经国土局验收合格后全额支付工程款,因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迟迟不予验收工程,也不拨付工程款给固始县黎集镇人民政府,导致无法支付工程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施工承包协议书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固始鸿美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被告的黎集镇南元村余台组“空心庄”整治项目工程,双方签订协议书,双方都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工程全部竣工后经国土局验收合格后全额支付工程款,但第三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验收工程职责,被告方对工程进行了初验,验收合格后出具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可以认定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是经过验收的。现原告方已经按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且已经经被告方验收合格后出具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9572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黎集镇南元村余台组“空心庄”整治项目工程,属于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固始县黎集镇人民政府和原告签订的协议书,并且“三项整治”项目资金管理模式是由固始县国土资源局拨付给被告固始县黎集镇人民政府后,由被告支付给原告,故第三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应和被告共同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判决如下:被告固始县黎集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固始鸿美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957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5元,由被告固始县黎集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刚德审判员 任丽苹审判员 喻 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钦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