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1-13
案件名称
徐向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向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2845号被执行人徐向志,男,1994年6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徐向志盗窃罪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向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执行。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4000元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进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