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8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德明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230号原告:刘德明,男,1978年12月22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法定代表人:朱永贵,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井盛路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89690L。法定代表人:魏巨强,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刘德明与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金华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刘德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刘德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庆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