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玉婷与曹会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8执56号杨玉婷,女,汉族,1957年7月29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南关村顺通路9号,联系电话189××××9268。曹会生,男,汉族,1948年1月9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西龙化村梁淑钦,女,汉族,1967年7月22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西龙化村宫红艳,女,汉族,1968年5月21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西龙化村,联系电话137××××3730。白地,女,汉族,1947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西龙化村曹永利,男,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西龙化村,联系电话137××××3730。曹小捆,男,汉族,1967年3月22日出生,住所地高阳县西龙化村本院在执行杨玉婷申请曹小捆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玉婷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28民初63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徐 超人民陪审员 王贺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