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刑更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赵军权招摇撞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军权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刑更24号罪犯赵军权,男,生于1984年10月05日,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绵阳市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二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4)涪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军权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满日期:2020年11月05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7年0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管理教育,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7年02月考核累计获得表扬4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民警及该犯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军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军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20年04月0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钟明宪审判员 廖顺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