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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3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叶力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力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23刑初17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力源,曾用名叶志坚,男,199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贵州省贵阳市人,户籍地:贵阳市云岩区,现住修文县。2013年因犯诈骗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1月10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3月15日因违反规定被修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释放,同月18日由修文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4月17日由修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力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洪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力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修文县久长镇永杨村村民杨某1鑫在被告人叶力源位于修文县扎佐镇的一家私店赊销家具价值16000元。后经被告人叶力源多次催要,杨某1鑫于2016年9月仅付7000元,尚欠9000余元家具款。2016年1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叶力源到修文县久长镇永杨村找杨某1鑫索要欠款,因杨某1鑫家无人,被告人叶力源遂将杨某1鑫家房门踢坏,非法进入杨某1鑫家,并将杨某1鑫家二楼入口处房门、二楼客厅和主卧室、次卧室的套装门砸坏,后又将杨某1鑫家电视机抱走。2017年4月1日,杨某1鑫支付家具款4000元。经修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杨某1鑫家被砸房门损失共计19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力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叶力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杨某1均的证言;被害人杨某1鑫的陈述;被告人叶力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证结论书;被告人叶力源辨认作案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根据以上认定的事实,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叶力源在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力源因琐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力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叶力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被害人欠被告人家具款16000余元,经被告人多次催要仍未全部归还,遂引发本案发生,故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叶力源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可对被告人叶力源判处拘役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叶力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力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再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