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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行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庚銮与始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庚銮,始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韶关兆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始兴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0203行初62号原告:李庚銮,女,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人,农民,住广东省始兴县。委托代理人:张祥南,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马市镇司法所干部,住始兴县。被告:始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称“始兴城建局”),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太平镇沿江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桃清,局长。委托代理人:吴群玉,广东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云清,“始兴城建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韶关兆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兆荣房产公司”),住所地:始兴县太平镇东门北路1号(兆荣华庭售楼部)一楼。法定代表人:麦瑞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银鹰,“兆荣房产公司”职员。第三人:始兴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称“始兴工程质监站”),住所地:始兴县太平镇沿江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声虎,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杨和钦,该站工作人员。原告李庚銮诉被告“始兴城建局”,第三人“兆荣房产公司”、“始兴工程质监站”诉被告不履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职责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始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受理后报请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6)粤02行辖116号行政裁定,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庚銮的委托代理人张祥南,被告“始兴城建局”的委托代理人吴群玉、袁云清,第三人“兆荣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银鹰,第三人“始兴工程质监站”的委托代理人杨和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庚銮诉称:原告购买第三人“兆荣房产公司”兆荣华庭商品房(详见合同书),合同约定交付使用的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第三人“兆荣房产公司”通知原告在2014年10月19日收楼时,业主发现B3,B5户型的主人房卫生间下水道卫生间未安装等设施和质量问题,当天全部业主拒绝收楼,并发生一系列收楼的矛盾纠纷。该涉案楼竣工验收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电梯的验收时间为2014年10月23日,出具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间为2014年11月21日;消防验收的时间为2014年11月18日,B3,B5户型主人房卫生间整改的时间为2015年1月份,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时间为2015年3月12日,出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收备案表》的时间为2015年3月20日,原告发现第三人“兆荣房产公司”涉案房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现象,理由是:1.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竣工验收的条件;2.组织验收的程序不符合要求;3.整改后没有依法依规重新组织验收;4.部分设施至今仍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5.该涉案房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违法;6、第三人“始兴工程质监站”为涉案工程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存在严重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业主的投诉后没有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但不依法依规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反之则与第三人“兆荣房产公司”沆瀣一气,发现第三人“兆荣房产公司”存在的问题不但不责令其予以纠正,还继续为涉案工程出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这是被告严重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严重的损害原告的切身利益。根据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粵建管字[2001]35号)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等备案处理意见:(一)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四)备案机关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行为,且存在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隐患。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的工程,由质监机构跟踪监督其整改情况和重新组织验收的情况,并向备案机关报告,未经重新组织验收认定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因此,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一、被告履行责令第三人“兆荣房产公司”对涉案工程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职责。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李庚銮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3、光盘一张;4、业主反映问题;5、网络问政材料;6、B3、B5户型主人房卫生间相片;7、关于网络问政2015第412期的回复;8、工程质量监督报告;9、广东省韶关市公安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0、住宅质量保证书;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备案表);12、《电梯的监督检验报告》封面和第7页;1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1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16、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7、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8、兆荣房产存水弯管图片;19、墨江豪庭的存水弯管;20、雅苑房产存水弯管图片;21、2016年11月9日的快递单、张福根等6人的申请书(当庭提交)。被告“始兴城建局”辩称:始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完全履行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定职责。1、始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其所属的始兴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完全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八条规定对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了现场监督(验收人员签名中有始兴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工程师黄礼金的签名为证)。2、在涉案工程验收的过程中未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定的行为。3、经过审查工程技术资料和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进行现场监督的情况以及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综合评定: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并已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依照法规规定于2015年3月12日始兴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向我局提交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二、原告诉涉案工程竣工验收违反法定程序,没有有效的证据原告唯一的理由就是两个洗手间共用排水管,认为是没有按设计图纸。施工完毕,但事实上两个洗手间共用排水管是按设计图纸施工的。另外原告认为验收时没有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分别出具的认可文件不能组织竣工验收,原告的依据是《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但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涉案工程的验收是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法律、规章进行的。综上所述,始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完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对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定职责。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没有发现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被告“始兴城建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1、兆荣华庭3#4#楼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编号:2014-61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3、(2016)粤0205行初37号《行政判决书》;4、社会信用代码证;5、身份证明。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质[2013]17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第三人“兆荣房产公司”述称:一、第三人完全同意被告始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答辩。二、涉案的工程竣工验收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1.验收条件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①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②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示,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③监理部门提出了工程质量评估报告;④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质量检查报告;⑤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⑥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资料;⑦建设单位己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⑧有施工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2.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同样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①由施工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②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③建设单位主持了验收会议,在会议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介绍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④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⑤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⑥专业验收组发表意见,验收组形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意见并签名。3.在整个验收过程,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总之,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合法的,工程质量是合格的。第三人“兆荣房产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兆荣华庭3#4#楼的《质量评估报告》;3、编号:2014-61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兆荣华庭3#4#楼《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6、《住宅质量保证书》;7、兆荣华庭3-4栋入住情况说明;8、《电梯定期检验报告》;9、《产品质量合格证书》;10、《住宅使用说明书》;11、《检验报告》;12、《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13、兆荣华庭3-4栋入住情况说明。第三人“始兴工程质监站”述称:一、始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完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定职责。1、第三人受始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对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进行了现场监督(有验收人员签名为凭)。2、涉案的工程竣工验收:①组织形式,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②验收程序,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验收会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验收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验收组对工程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签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我站经过审查工程技术资料,结合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进行现场监督的情况以及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综合评定: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并已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依照法规规定于2015年3月12日形成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向始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交。二、原告诉称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以及组织验收的程序不符合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和有效的证据。原告的理由是验收时消防没有验收、电梯没有验收、两个洗手间共用排水管的事宜没有整改。首先,涉案验收依照的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进行的。其次,两个洗手间共用排水管是按设计图纸施工的,2015年1月份建设单位在两个洗手间之间加装横管是应业主要求进行的,并非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原因所致。综上所述,第三人受始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对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完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并没有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人“始兴工程质监站”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1、兆荣华庭3#4#楼《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编号:2014-61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3、(2016)粤0205行初37号《行政判决书》;4、社会信用代码证;5、身份证明;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质[2013]17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始兴城建局”对证据1、2无异议,证据3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证据4、5、6、7关联性有异议,证据8、9、10证明内容有异议,证据11、12关联性、证明内容有异议,证据13、14、15、16、17不能作为证据,证据18、19、20有异议,证据21不清楚;第三人“兆荣房产公司”对证据1、2无异议,证据3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证据4、5、6、7关联性有异议,证据8、9、10证明内容有异议,证据11、12关联性、证明内容有异议,证据13、14、15、16、17不能作为证据,证据18、19、20有异议,证据21不清楚;第三人“始兴工程质监站”对证据1、2无异议,证据3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证据4、5、6、7关联性有异议,证据8、9、10证明内容有异议,证据11、12关联性、证明内容有异议,证据13、14、15、16、17不能作为证据,证据18、19、20有异议,证据21不清楚。被告“始兴城建局”提交的证据,原告对证据1、2、5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证据3、4无异议;第三人“兆荣房产公司”对证据无异议;第三人“始兴工程质监站”对证据无异议。第三人“兆荣房产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3、4、5、6、7、8、9、10、11、12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被告“始兴城建局”对证据无异议;第三人“始兴工程质监站”对证据无异议。第三人“始兴工程质监站”提交的证据,原告对证据1、2、5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证据3、4无异议;被告“始兴城建局”对证据无异议;第三人“兆荣房产公司”对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兆荣房产公司”系位于始××县太平镇城郊居委会望楼下的商品房“兆荣华庭”(预售证号:始预许证字第1321号)的开发商。原告李庚銮与“兆荣房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兆荣华庭”的4幢803房。2014年9月30日,在始兴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监督下,“兆荣房产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组织韶关地质工程勘察院(勘察)、广东宏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韶关市建科勘察设计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对“兆荣华庭”3#、4#楼(又称兆荣二期)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经实地查验,认为:“工程已经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范围施工完毕,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和设计图纸要求及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各项功能满足使用要求。验收组一致同意本工程评定为合格工程。同意使用。”并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名盖章。2014年10月期间,“兆荣房产公司”向“兆荣华庭”3#楼、4#楼商品房的购买人发出交楼通知书。李庚銮接收楼通知后,对所购买的商品房进行实地查验后认为“兆荣房产公司”拟交付的商品房与合同约定不符,拒绝收楼。2015年1月,“兆荣房产公司”针对该问题进行了整改。2015年3月,“兆荣房产公司”向“始兴城建局”提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相关资料,申请“兆荣华庭”3#楼、4#楼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始兴城建局”经审查,认为“兆荣房产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备案。此后,“兆荣房产公司”再次通知原告收楼,因原告仍认为所购的“兆荣华庭”商品房仍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要求等问题,因此拒绝收楼。2016年11月9日,原告李庚銮及案外人张福根、杨小强、李连英、孔金祥、曾令发向“始兴住建局”递交《申请书》,内容为: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兆荣华庭3#,4#房产,合同约定交付使用的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在2014年10月19日收楼时,申请人发现B3,B5户型的主人房卫生间下水道卫生间未安装等设施和质量问题,申请人至今一直未收房,原因是:1.该涉案房至今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要求的存水弯管仍然没有整改;2.该涉案房在2014年9月30日的验收程序违法;3.B3,B5户型主人房卫生间下水管道于2015年1月份整改,整改后仍未重新组织验收;该涉案工程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违反《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实施细则》第九条,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和文件方可组织竣工验收;(一)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十一)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分别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违反《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满足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根据广东省建设厅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建管字[2001]35号)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等备案处理意见:(一)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四)备案机关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行为,且存在结构安全和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隐患。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的工程,由质监机构跟踪监督其整改情况和重新组织验收的情况,并向备案机关报告。未经重新组织验收认定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等法律法规,为此,特申请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责令被申请人整改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水弯管,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涉案工程重新组织验收。因“始兴住建局”对原告李庚銮及案外人张福根、杨小强、李连英、孔金祥、曾令发向其递交的申请书未作出答复,也未按申请书的要求,责令第三人整改及对涉案工程重新组织验收,原告李庚銮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2016年8月24日,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经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立案受理了李庚銮与“始兴住建局”质量监督行政撤销一案,李庚銮在该案中的诉讼请求为:一、确认“始兴住建局”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号:2014-61号]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号:2014-61号],责令“始兴住建局”重新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二、确认“始兴住建局”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行政行为违法,撤销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责令“始兴住建局”重新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粤0205行初37号行政判决,确认“始兴住建局”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编号:2014-6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行政行为违法;驳回李庚銮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始兴城建局”作为始兴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具有辖区内工程质量监管、工程竣工验收监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职权。二、原告李庚銮于2016年11月9日向“始兴住建局”递交《申请书》,对“兆荣华庭”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投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始兴城建局”在收到原告关于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后,应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原告的投诉进行处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本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9日向“始兴住建局”递交《申请书》,对“兆荣华庭”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投诉,“始兴城建局”在收到原告的《申请书》后,未作处理,也没有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四、原告认为“兆荣华庭”工程竣工验收违法,提起诉讼,要求本院判令被告责令第三人“兆荣房产公司”重新对“兆荣华庭”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对工程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是“始兴城建局”的行政职权。只有在“始兴城建局”对“兆荣华庭”工程的竣工验收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况下,应履行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职责。原告起诉要求直接判令“始兴城建局”责令第三人“兆荣房产公司”重新对“兆荣华庭”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责令被告始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李庚銮的申请作出处理。二、驳回原告李庚銮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始兴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敏审 判 员  刘三瑞人民陪审员  叶灿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