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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金和与赵金春、扈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和,赵金春,扈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523号原告:赵金和。被告:赵金春。被告:扈小红。原告赵金和与被告赵金春、扈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赵金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和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00元,由原告赵金和负担。审判员  宫学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佟秀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