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肖东占与饶阳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东占,饶阳县国土资源局,崔宽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125行初13号原告肖东占,男,汉族,1939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饶阳县。被告饶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饶阳县健康东路137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平,男,该局局长。第三人崔宽道,男,汉族,57岁,现住饶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东占诉被告饶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因案件的审判须以原告肖东占诉被告饶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周春彦审 判 员 陈 玮人民陪审员 王胡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邢天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