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终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学林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学林,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130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成学林,男,195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15号。法定代表人崔志成,区长。委托代理人张慧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凤成,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学林因要求履行查处相关责任人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6)京04行初24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成学林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成学林于2012年在大兴区礼贤镇李各庄村西南中轴路西侧建立了25个活体灵芝大棚。2015年12月14日晚,被一伙身份不明的人拆除。成学林赶到现场后,经询问现场人员及出警的警察,得知系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兴区政府)所为。此后经成学林查证,是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礼贤镇政府)副镇长方勇指使人违法拆迁。成学林曾多次找当地镇政府,但不被理睬。成学林遂于2016年4月1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大兴区政府提交申请书,请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通过物价部门的评估,对其予以合理补偿。大兴区政府于2016年4月15日收到申请书后,未给予原告任何答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兴区政府针对成学林于2016年4月2日提出的申请,履行查处违法拆除相关责任人方勇的法定职责。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成学林要求大兴区政府履行查处违法拆除相关责任人礼贤镇政府副镇长方勇的法定职责,但该项请求系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查处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问题,且对成学林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成学林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成学林的起诉。成学林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依照起诉证据倒置的规定,提出让一审法院查证的证据,一审法院都未查证。故请求依法调取证据,依法改判大兴区政府对违拆上诉人25个大棚负责,对上诉人负有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四)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该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成学林要求大兴区政府履行的法定职责系查处违法拆除相关责任人礼贤镇政府副镇长方勇,属于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查处惩戒,因此事项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成学林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应予支持。成学林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行审 判 员 支小龙代理审判员 周凯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佳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