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付洁与李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洁,李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23民初704号原告:付洁,女。被告:李新华,男。原告付洁与被告李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新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新华偿还贷款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5日被告向其借款现金2万元,出具了借条,约定2015年4月30日前归还,但至今未还。被告李新华在庭审前辩称,该借条的形成是因一个朋友欠原告的钱,本金20万,加上1万元利息,共计21万,还了19万,还欠2万元,2015年4月5日,我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了这张借条。本院认为,被告李新华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付洁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所辩称该借条的由来不能影响被告的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新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付洁本金2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新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2604010400050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审判员 谢长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瞿迟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