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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89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张某与王某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王某某支付申请人张某工程款395339元。案件受理费3740元、保全费2000元及执行费5830.0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2016)陕0823民初2680号裁定书保全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领工程款8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领工程款人民币406909.08元至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提取后解除对该工程款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