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德财与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财,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义合兴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李德财。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怀德,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义合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怀德,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财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同根生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义合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时没有给付能,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471790.00元,已执行标的数额为0元,剩余未执行数额为4717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重新立案,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不在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 峰审判员 宋俊山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玉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