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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林均与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均,吴建国,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19号申请执行人王林均,男,汉族,住双流县.。被执行人吴建国,男,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76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关于王林均申请执行四川国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37520元及利息,执行费32775元。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材料,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志军审 判 员 何金伟审 判 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金 橙 来自: